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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拖欠物业费到底侵害了谁的利益

                                                 业主托欠物业费到底侵害了谁的利益
       在涉及此问题之前,我们非常有必要了解一下物业公司的性质,即它是按合法程序建立,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为业主和租户提供综和服务和管理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公司最大的目标是利润。
       而目前小区内部分业主由于对物业服务不是很满意,或因房屋质量、环境等问题,拒交、欠交、少交物业费,从表面上看,业主不能及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这种行为的确对物业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发展造成了影响,但是请读者莫要忘记,在这个商品经的大潮中公司的“盈利”目标是,部分业主欠费物业公司怎能盈利,现实的盈利目标逼迫它盈利,为了盈利怎么办?只好委屈其它的业主,降低服务质量,如保洁每天两次改为两天一次,设备巡查每天一次改为两天一次,诸如此类。
       也许有的欠费朋友说,欠费对付的是物业公司,服务水平暂时差一点没有什么关系,关键得保持一种斗争的士气,可不知你曾想过吗?一天水平差没关系,两天水平差也没有关系,但物业斗争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长期的低水平服务影响业主生活是小,降低了整个物业的档次和口碑是大,我们不都是希望自己的物业保值增值吗?当斗争胜利时,物业却早已贬值,得不偿失吗?
       物业管理费,是全体业主集资用于对小区公共设备、设施、房产和其他公共利益的维修、保养和管理所必须的资金,它是全体业主筹集起来的,用于全体业主的利益的,而在物业管理费用中物业管理公司利润的酬金毕竟只是占百分之几的极少部分。《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中有明确的规定:业主要遵守业主公约。第17条也规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这些,是首次把《公约》这种形式的文件,以法律的形式,要求签署公约各个业主应必须遵守。我请大家回家都去看看你们手里的公约,那里面您都已经向其他业主做出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承诺。因此,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实际上是对公共利益没有尽一个业主应尽的义务;从法律上,也是违反公约的行为。 因此,《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在某个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费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个别业主、住户往往以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清洁不好、保安不能保障安全、服务质最差……等等诸多的理由来逃避自己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法定义务,显然这是错误的,也是违法行为。往往一些个别业主、住户打着“维护合法权益”的旗号拒交物业管理费用,这种做法从法律上讲是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地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合法权益必须用合法的方式、合法的手段来维护,法律绝对不能允许用非法的方式、非法的手段来维护合法权益。作为业主必须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法定义务,否则就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清洁不好、保安不能保障安全、服务质量差……等等这些都是涉及到物业管理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与业主履行法定交费义务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可依据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通过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法院、仲裁委员会直接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责任,而不能以此为借口拒交物业管理费用。
   我非常理解欠费业主的一肚苦水,也非常理解他们不得已用欠费这种办法来同物业公司斗争的作法,可是小区管理成本来源的主体是物业费,如果有人交,有人不交,这在小区管理中是一种不公平现象,交钱的人一定会为不交钱的人背负管理成本,这实际上侵害的是交钱业主的利益,用长远的眼光看,最终受害者还是自己。
    对于物业管理中的不合理现象,我们可以通过与物业公司沟通,求助于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法律部门进行解决,其实,这时恰恰应是业主行使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权利的时候。如果足够多的业主对物业公司的行为不满意,对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公司的职责履行不满意,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改选业委会,甚至更换物业公司。而只顾自己利益,同时伤害到包括自己利益在内的共同利益的行为,都是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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